刘某诉称:自己日前与a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刘某承包a公司发包的工程,a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后a公司欠刘某60万元的工程款迟迟不支付,后刘某得知a公司已经办理了公司的注销手续,a公司的三位股东李某、张某、王某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应该替a公司承担拖欠的工程款60万元。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债权债务,a公司的清算程序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其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刘某的利益,三位股东应当承担拖欠刘某的工程款60万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