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支付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38人看过

未如约发放房屋权属证书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李某诉称:自己和a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已经履行交房和交付房款的责任,但是合同约定a房产公司应在18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及时发放权属证书,a房产公司已从房管部门领走第一期、第二期房屋的所有权证,也从土地部门领取土地使用证,今无正当理由拒不向业主发放,造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即已付房款的0.3%支付违约金。

律师认为: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交付了全部房款,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也交付了房屋,但在房屋“两证”已经办理完毕的情况下却未及时将“两证”向原告发放,应依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