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诉称:自己是a公司的股东,由于a公司被其他股东控制,自己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不知,与日前发函要求查阅和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没有收到答复,故要求查阅和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刘某生作为股东,应当享有股东知情权。但是刘某要求复制上述账簿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