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称:刘某和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李某将自己名下的a公司10%的股份转让给刘某,现刘某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25万元,但是李某拒绝配合刘某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现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和刘某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书》,没有和其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故没有让与股权的义务。
律师认为:在没有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刘某已经向李某支付了22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而且李某已经收下没有提出异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股权转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李某应当履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