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称,自己和邓某都是a公司的股东,后二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郭某将位于自己名下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邓某,邓某需要支付转让款1000万元,如果规定时间内没有支付的话,喜欢支付3%的违约金,现邓某没有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转让款和违约金。邓某辩称:刘某、李某、孙某和郭某与邓某约定将位于其名下的股份一次性的转让给邓某,各股东和见证人签字后生效,后见证人有李某没有签字,故该《股权转让合同》没有生效,自己不用支付转让款。
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见证人的签字在我国法律上并不是合同生效条件,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应合法有效。本案《股权转让合同》中的见证方没有签字,并不影响郭某等人与邓某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因此《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邓某需要支付股权转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