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某诉称:尤某分三次陆续和自己价款800万元,承诺13个月归还,至今仍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归还800万元的借款和利息。尤某辩称,自己和元某的借款不是800万元,实际收到的只有744万元,而且没有约定利息,故应该归还的是744万元的款项而且没有利息。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借款的本金应当是744万元。且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元某给尤某744万元的借款相当于扣除了利息,此举虽然不被法律支持,但是是民间借贷的常见现象,因此,应对元某的利息诉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