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某诉称:a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庆某借款800万元,b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a公司到期不归还欠款,庆某将a公司与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对800万元的欠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辩称,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b公司为a公司提供担保没有经过股东会的同意,该担保是无效的。
律师认为:如果庆某主观上不知道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的话,即庆某主观上是善意的话,庆某是善意第三人,该笔担保是有效的,b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