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诉称:b公司半年前与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借款3000万元,月利率为1.5%,如未能按期还款则按月息3%计息,借期为三个月,后b公司未能按期归还欠款,a企业要求b公司归还欠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b公司辩称与a企业之间的借款还息违反了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的金额法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无效,借款合同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
律师认为:a企业虽不属于金融企业,不具有从事金融放贷业务的经营资质,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有以对外放贷为主营业务或常业等明显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a公司向b公司出借资金的行为属于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民间借贷行为,各方当事人就借贷及担保事宜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而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