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称:自己和胡某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约定胡某将位于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于某,房价为66万元,首付定金三万元,第二次付款三成,余下的贷款,由于房屋是农民动迁置换房,在办理房产证后,乙方需要办理买房贷款,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贷款全部手续,在银行贷款到位、资金到位甲方账户后,房产证应准时过户给乙方,后胡某拒绝履行合同称该合同为预约合同,于某将其起诉至法院。
律师认为:
参照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协议内容包含了商品房买卖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房款的,按照本约予以处理。本案中,合同对房款首付时间没有约定,对房屋交付时间也没有作出约定,且按照常理,贷款支付需将房屋变更登记,但合同中又同时约定贷款到位再进行过户,显然存在矛盾。故涉案合同因不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存在约定不明及矛盾情形,合同性质应视为预约合同,双方需进一步磋商以签订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