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让合伙企业的主要财产吗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308人看过

刘某、徐某和高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各出资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共同成立a合伙企业,企业的经营主要业务为加工锰矿,并约定高某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后刘某和徐某偶然得知,高某和李某签订《厂房买卖合同》,拟出售a企业的某一厂房,刘某和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厂房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分企业不动产,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厂房买卖合同》无效,高某不能擅自转让企业的不动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