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新合伙人可以分配利润吗?
唐某、刘某和苏某签订《合伙协议》,成立a合伙企业,约定各自的份额分别为65%,20%和15%,规定唐某为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合伙事物执行人,后李某经过唐某的同意,出资50万元成为新的合伙人,占合伙企业的5%,年末,根据出资比例要求分的利润15万元遭到了刘某和苏某的拒绝。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李某的入伙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没有经过同意的,不能成为新的合伙人,因此也没有利润分配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