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可以要求返还投资款吗?
余某和葛某诉称:余某、葛某和丰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余某和葛某分别出资110万元,丰某以厂房作价50万元,以丰某名下的a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合伙经营业务。后a木业有限公司亏损严重,余某和葛某要求解除与丰某之间的合伙关系,返还余某和葛某的投资款共220万元并要求亏损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律师认为:余某、葛某和丰某投入的现金和实物属于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财产只有在分割后才能确定各合伙人应得份额。分割合伙财产,必须明确合伙财产的范围、合伙投入和盈亏情况,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盈余分配、亏损分担、合伙财产分割。本案中,余某、葛某在未请求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的前提下即要求返还投资款,这与合伙人共负盈亏、公担风险的合伙基本宗旨相违背,故该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