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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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怎么办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36人看过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可以要求法院降低吗?

刘某和a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位于其名下的一套商铺以500万元的价格转移给刘某,并应配合刘某与9月3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因a公司的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应支付房价一倍的违约金,后a公司没有按照约定配合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归还已经支付的房款5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a公司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要求给与适当的减少。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房款的百分之三十即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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