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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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时的债务的承担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38人看过

a公司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分立成为b公司和c公司,并对对分立前的a公司的债务约定,由b公司承担所有的a公司的债务,后d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和c公司对其的260万元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公司和c公司应对d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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