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分立成为b公司和c公司,并对对分立前的a公司的债务约定,由b公司承担所有的a公司的债务,后d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和c公司对其的260万元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公司和c公司应对d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分立成为b公司和c公司,并对对分立前的a公司的债务约定,由b公司承担所有的a公司的债务,后d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和c公司对其的260万元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公司和c公司应对d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