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a公司发包的装饰工程,约定工程价款为60万元,后b公司将该装饰工程转包给了刘某,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价款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后工程竣工结算发现价款为70万元后b公司迟迟不给刘某工程款,刘某将a公司和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辩称,自己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如果a 公司不是不承担责任,但只是在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