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证明责任
a公司诉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制冷压缩机买卖合同》,自己已经依照合同约定按期交付了货物,但是b公司迟迟拒绝支付货款,因此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c公司作为b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为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认为:由于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对公司及其股东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是这一基本原则的例外。因此,为避免当事人因滥用该制度而动摇法人人格独立的基本原则,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严格予以审查。原告主张法人人格否认,就的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其没能证明股东滥用股东地位的,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