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高某诉称,2014年5月,刘某向高某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2%,刘某向高某出具了借条,宋某在借条上签字“保证人,宋xx”,之后刘某到期不归还欠款,高某将刘某和宋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和宋某承担连带责任,宋某辩称,自己只有在刘某不能归还欠款时承担责任。
律师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刘某应当承担还款的义务,而对于宋某,因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故宋某对10万元的借款以及利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