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出现在借款合同中
戴某和于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戴某向于某借款800万元,用于汽配城项目的周转,约定月借款利率为2.5%,服务费1%,共3.5%,同时约定如果戴某到期不还,需要支付10%的违约金,和3.5%的逾期利息,后戴某没有按时归还欠款,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800万元和违约金80万元和各项利息。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为3.5%,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而且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是对借款人的双重惩罚,对借款人显失公平,故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确定逾期利息,对超过此标准部分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