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诉称,被告宋某委托王某代售其名下房屋一套,后范某和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范某在办完相关手续并缴纳完相关费用后,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宋某以其代理人王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驳回,之后宋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拒不搬出,范某要求宋某立即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律师认为:范某和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宋某一直在已经出售的房屋中继续居住,拒不向范某交付房屋的做法已经构成违约,宋某应当立即向范某交付房屋并且承担违约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