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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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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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退伙时合伙财产的分担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伙联营 |967人看过

黄某和张某各出资225万元用于购买一搜被命名为“金海壹号”的干货船只用于从事运输行业,后黄某和张某发生纠纷,黄某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承诺金海壹号在生产运行,航运过程中的所有责任均由黄某承担,后黄某起诉要求退伙并返还投资款225万元。

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故在退伙时并不能返还投资款,黄某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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