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刘某通过内部承包方式共同经营a公司,并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房地产包销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销b公司投资开发的房屋。后双方均通过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确认陈某退出合伙。并由刘某向陈某出具一份《项目股份转让金确认书》。该确认书对原告退出该项目,由刘某受让陈某在项目中的股份并向陈某支付320万元的退伙款,后刘某拒绝支付。
律师分析:根据上述事实,陈某和刘某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后双方签订的《项目资金转让确认书》实际系陈某退出合伙、双方经清算并确认刘某应支付陈某相应退伙款确认书。该确认书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某应严格按照该确认书的约定向陈某履行支付退伙款320万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