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陈某,林某和刘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以林某女友成立的a公司的名义和b公司合作经营电视购物项目,约定陈某占30%,林某占49%,刘某占21%,约定经营利润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同时约定a公司的权利义务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后陈某累计投资80万元,因项目经营失败,全部亏损,林某和刘某也要求退伙,陈某要求林某和刘某共同承担亏损,但被拒绝,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和刘某共同承担亏损。
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50条规定,合伙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按协议书约定:a公司所有权利义务由三方依据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及承担。故原告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