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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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925人看过

元某诉称,自己是a公司的股东,持有a公司30%的股份,a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不能通过公司自治机构解决,要求法院解散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a公司三年以内没有召开过股东会;2、a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长期不上班,并且完全将公司交与他人打理;3、自己曾以股东的身份两次提议召开股东互,均未果;

律师认为:a公司三年没召开过股东会,说明公司的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不能通过公司自治机构解决,根据我国《公司法》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元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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