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称,自己是a公司的股东,拥有a公司30%的股份,至公司成立以来至今,自己没有享受过公司股东的权益,知情权也被剥夺,故起诉要求查阅公司账册,并要求a公司按股权比例分配盈利500万元。a公司称,a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盈利,所以不能分配盈利,且法院不能决定公司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但是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权范畴,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刘某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向自己分配盈利500万元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