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和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刘某受让于某名下的a公司的18%的股权,转让款为8300万元,同时约定,如有违约的行为,需支付5倍于转让款的违约金,即4、15亿元,之后于某以刘某迟延支付200万元转让款的行为称刘某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刘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4、15亿元。
律师认为:迟延支付200万元的转让款的行为是不能构成根本违约,也不能导致整个合同的解除,而双方合同约定按照转让款的5倍支付违约金,显然过分的高于刘某的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可对违约金的数额做适当的调整。最后法院判决违约金的数额为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