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一年之内,发起人可以转让公司股份吗?
张某和王某以募集的方式设立a公司,张某持17%的股份,王某持18%,公司成立之后不到一年,张某向王某表示愿意将自己名下的17%的股份转移到王某的名下,后双方正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因签订协议时公司成立尚不到一年,双方还签订了《过渡期经营管理约定》,之后双方产生纠纷,张某表示二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无效。
律师认为:《公司法》一百四十一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防范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但他并不禁止发起人为公司成立三年后转让股份而预先签订合同。只要不实际交付股份,就不会引起股东身份和股权关系的变更,即拟转让股份的发起人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其作为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因签订转让股份的协议而免除,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