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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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权益诉讼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1266人看过

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

x公司诉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利用x公司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恶意将个人债务转移给x公司,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要求陈某返还其变相侵占的x公司的财产,并且将该收益一并返还,。陈某辩称,原告的身份不适格。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以公司名义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由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当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未以公司名义诉讼时,由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本类诉讼的适格原告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因此原告是不适格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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