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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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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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用名义者不应当认为是公司的股东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92人看过

于某盗用林某的名字注册了a公司,并且没有出资完全,后a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欠债权人大量欠款被起诉,债权人要求林某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

律师认为:被盗用名字的林某和公司没有真实的关系,更没有投资注册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宜将其作为公司的股东,不应当承担股东的义务和责任,法律责任应当由实际注册人于某承担。对债权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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