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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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89人看过

丁某和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丁某受让于某持有的a有限责任公司的20%的股份,约定转让款为1000万元,分期支付,后a公司股东起诉,于某转让股份没有经过公司股东的过半数的同意,合同无效。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过其他股东的过半数以上同意,丁某和于某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违反了该规定,因此应当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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