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和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某受让常某名下的房屋,作价100万元,约定2010年8月前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9月以前完成房屋的交付,如不交付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之后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出通知,根据规定,该房屋为违章建筑,不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丁某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常某明知自己名下的建筑为违章建筑还依然出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违章建筑不能买卖,因此丁某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常某和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某受让常某名下的房屋,作价100万元,约定2010年8月前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9月以前完成房屋的交付,如不交付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之后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出通知,根据规定,该房屋为违章建筑,不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丁某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常某明知自己名下的建筑为违章建筑还依然出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违章建筑不能买卖,因此丁某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