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后还支付工程款吗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42人看过

非法转包导致建筑工程无效,验收以后还应当支付工程款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由原告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建被告转包的工程。之后,原告按约定完工并与被告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00万元,原告现已收到工程款80万元,被告尚欠 2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以发包方未支付完建筑工程款为由予以拒付。后查明,原告没有相应的土建资质。但发包方已经对原告承建的工程投入使用三个多月。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设施工合同认定无效”,故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