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诉称,自己系被告a公司的股东,副董事长,但被告自设立至今从未向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也未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请审议公某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为此,原告曾于2009年11月25日被告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某递交书面查账申请,但至今未收到被告任何回复。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报告等,被告称,因原告至今未履行出资义务,故不应当享有股东知情权。
律师认为:,股东知情权为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自股东取得股东地位之时即享有,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等方式予以剥夺或者限制。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能排除股东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