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诉称,自己与b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a公司受让由b公司持有的x证券公司的3%的股权,价款为15亿元,同时约定a公司一旦对外减持或者转让股权,增值收益部分还是归b公司所有,之后,x证券公司上市,但是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股权一旦转让,b公司将获得巨大的利益,上述约定显失公平,要求法院判决撤销。
律师认为:a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没有法律根据,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是在订立合同时根据订立合同双方的约定的权利义务对象判断的,不是根据后来发生的情况判定,如果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将违反公平和城市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