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东知情权纠纷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989人看过

原告王某诉称,自己是a公司的股东,多次书面要求查询公司资料,均未果,故起诉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等,被告a公司以王某一直担任a公司的总经理,查阅上诉资料无障碍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a 公司有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部门,原告想要查阅的会议决议及财务账簿,其内容之多,并涉及多部门。即便原告是总经理也因受监事会及上级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查阅申请自然也应当通过上级部门的批准。而被告不能因原告是总经理,就认定原告具有便利途径可随意查阅和复制,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