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a公司、姜某共同出资建立x公司,在a公司履行完1200万元的出资义务后,又以他人名义陆续返回出资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x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返回出资款12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并且对王某和姜某承担违约责任和确认未履行完义务前不享受资产收益权。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法院应当支持x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