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姜某、李某和郭某是a公司的股东,各占a公司的35%、45%和20%的股权,姜某将自己享有的a公司15%的股转让给了第三人肖某,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实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宣告姜某和肖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的同意,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姜某擅自转让股权的做法违法了《公司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姜某、李某和郭某是a公司的股东,各占a公司的35%、45%和20%的股权,姜某将自己享有的a公司15%的股转让给了第三人肖某,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实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宣告姜某和肖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的同意,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姜某擅自转让股权的做法违法了《公司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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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