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955人看过

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姜某、李某和郭某是a公司的股东,各占a公司的35%、45%和20%的股权,姜某将自己享有的a公司15%的股转让给了第三人肖某,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实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宣告姜某和肖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的同意,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姜某擅自转让股权的做法违法了《公司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