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称,2010年与被告于某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约定以32万元的价格购买于某的房屋一套,已经交付购房款29万元,后发现该房屋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故要求于某归还购房款,然于某却以一定会帮刘某办理产权登记为由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认购协议,并要求归还购房款并且承担以此带来的损失。
律师认为:刘某与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且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因而不能转让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并不会因涉案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即告无效,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