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诉称,孙某是a公司的股东,因故查询a公司工商登记时发现,a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已经发生了变更,公司的最大的股东于某已经将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郭某,而在公司的章程中规定,股东不得向公司股东以外的股东转让股权,因此起诉要求宣告被告于某和郭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a公司的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故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原告孙某诉称,孙某是a公司的股东,因故查询a公司工商登记时发现,a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已经发生了变更,公司的最大的股东于某已经将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郭某,而在公司的章程中规定,股东不得向公司股东以外的股东转让股权,因此起诉要求宣告被告于某和郭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a公司的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故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