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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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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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纠纷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伙联营 |937人看过

魏某和范某是合伙关系,二人约定由魏某代表与x公司共同开发y项目,随后魏某和x公司合作关系破裂,法院判定由x公司支付魏某违约金 300万元,x公司只支付了150万元的现金,剩下的150万元双方协议用一处房产抵债,随后魏某的儿子买下了该处房产,随后房产增值,范某起诉王某称要分割房屋增值部分。

律师认为:x公司与魏某协议用房产用于抵偿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合伙人享有的财产应是对应数额的违约金,而且魏某已经将房产出卖,实现了违约金的变现,房产并没有实际变成合伙人的财产,因此合伙人没有权利享有房产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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