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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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条件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解散 |878人看过

如何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林某起诉至法院称a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作为股东的权益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坏,要求解散公司,被告a公司和另一位股东戴某称,a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条件,自己与林某之间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

律师认为:《公司法》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判定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存在严重困难侧重点在于内部障碍,不应当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因此,林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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