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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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主义原则可以适用于非善意的第三人吗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60人看过

名义股东可以不经实际股东同意擅自转让股权吗?

某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所有员工等额持股。因公司法对于股东人数的限制,由李某代表公司员工持股。王某与李某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由王某受让李某名下的全部股权,并办理了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变更登记。公司职工起诉请求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律师分析:外观主义原则只能适用于外部第三人,但是并非所有的第三人均可根据外观主义原则主张权利。如果外部第三人明知交易对手的有关权利外观虚设,则不能主张适用外观主义原则而优与实际权利人得到保护。因此,这次的股权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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