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主义原则不能适用于内部关系
李某与王某约定,由李某实际出资,王某作为名义股东记载与公司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后公司分红,王某决绝将已分配利润交付李某,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其享有投资权益、王某应将已分配的公司利润归还。
律师分析:
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某作为实际出资人应当享有投资收益,王某应当将已经分配的投资收益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