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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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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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990人看过

什么时候可以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x 公司向侯某借款500万元,但是应x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的要求,将500万元汇入了王某的个人账户,由x公司出具了收据,事后侯某知该笔借款没有进入x公司的账簿,而是由王某夫妇私自将钱借给了第三人李某,因该借款协议约定了仲裁,在仲裁机构裁定应该由x公司归还500万元欠款后,法院没有执行到x公司的任何财产,故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执行x公司股东王某夫妇的财产。

律师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某夫妇滥用了公司的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应当直接向侯某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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