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可以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x 公司向侯某借款500万元,但是应x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的要求,将500万元汇入了王某的个人账户,由x公司出具了收据,事后侯某知该笔借款没有进入x公司的账簿,而是由王某夫妇私自将钱借给了第三人李某,因该借款协议约定了仲裁,在仲裁机构裁定应该由x公司归还500万元欠款后,法院没有执行到x公司的任何财产,故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执行x公司股东王某夫妇的财产。
律师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某夫妇滥用了公司的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应当直接向侯某偿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