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书的效力
A公司是B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为B公司对A公司全部应偿还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偿还期间届满,B公司和C公司都没有偿还欠款。B公司以出具该《承诺书》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为由认定该《承诺书》无效进行抗辩。
律师认为:我国《公司法》十六条规定:公司想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是,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能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因此,C公司应当与A公司一起对A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