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1、吸纳陈某作为公司的新股东;2、通过增资扩股方案,A公司在原有的490万股的基础上,将总股本扩大至1000万股,A公司原股东持有的490万股占总股本1000万股的49%,陈某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510万股,占总股本的51%。对此原有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新增的510万股优先认购,A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因此,原有股东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