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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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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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38人看过

分立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

分立企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无约定的,分立后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债务

A公司对所欠x银行的贷款进行了分割,约定由A公司分立出来的a公司承担1500万元的贷款,由A公司承担1600万元的贷款,x银行没有异议。之后x银行将对A公司的1600万元的债权转移给了y银行,随后y银行将A公司和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和a公司对该1600万元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A公司在分立出a公司的时候对债务清偿已经和债权人达成了协议,因此,应当依照其协议由A公司自己承担1600万元贷款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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