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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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组的清算义务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解散 |910人看过

怠于承担清算义务的责任

a公司诉称,b公司拖欠其货款1000万元,被告李某、王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a公司没有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b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因此,要求被告李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李某、王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即使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a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等均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违反了公司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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