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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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股权纠纷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43人看过

股权纠纷是夫妻离婚协议财产纠纷一部分,能以其他财产纠纷没有解决拒绝转让股权吗?

原告于某和被告孙某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于某向被告孙某转让X公司20%的股份,被告孙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结清转让之前的盈利,被告孙某以原告没有履行婚协议中的另外的义务和公司没有结清盈利为由作为抗辩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

律师分析:孙某抗辩,股权纠纷是离婚纠纷后财产处理中的一部分,原告没有履行其他的财产纠纷,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其他事项和股权转让的内容,但却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孙某在本案中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并不恰当。孙某抗辩的原告应结清所有的盈利被告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项,不是孙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前提,所以,原告孙某应支付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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