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A公司的股东,占有A公司20%的股份,李某认为自公司成立至今,自己除了出资外,未享受到股东的相应权利,不清楚被告公司的经营状况,曾多次向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但都被置之不理,故提起诉讼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公司抗辩称只能要求查阅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账簿,在之前的会计账簿因为其股东知情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律师认为:股东知情权系基于股东的特定身份所获得,其本身不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原则上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便受时效限制,起算点也应从李某的请求被明确拒绝开始起算,故该项抗辩意见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