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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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否受限制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1026人看过

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知情权二者之间是互为前提的关系

王某是B公司的股东,向B公司发出了《行驶股东知情权函》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等。B公司认为,王某与B公司的同业竞争企业具有明显的关联关系,B公司合理认为其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电源公司合法权益,故拒绝。

律师认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非完全不受限制,保障公司权益不受损害和股东知情权不受侵犯二者应当是互为前提的关系。公司是股东获取经济利益的集合体,保护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及与此有关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相对于保护股东的知情权更为重要,公司的正常经营才保证股东利益的实现。因此,公司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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